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澳門人的驕傲






澳門特區政府體會通脹壓迫民生,因而加大紓困力度,實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在行政長官剛發表的2012年施政報告中,再提出一系列紓困措施,明年將加碼動用逾85億公帑作為社會福利用途。這些社會福利措施涵蓋面廣泛,不但人人受惠,其份量也甚為“重磅”﹝詳見附圖﹞,難怪澳門的社會福利向來為鄰埠居民所艷羡不已。澳門人共同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才得以於今日同享經濟成果,此實為澳門人的驕傲。
優越的社會福利,無疑來自經濟繁榮所產生的豐厚財政收入;而經濟繁榮,又必須建基於穩定的政治環境。假如政治環境失去和諧,社會爭拗不斷,吵鬧不休,政府難有餘力發展經濟。即使經濟能夠僥倖地保持興旺,政府也須要付足全力平息社會糾紛。如此這般照顧周全的福利制度,政府根本無瑕計劃。因此,澳門人在驕傲之同時,定當飲水思源,明白到今日之成果得來不易,要時刻保持感恩惜福的心態,並致力維護政治和社會的穩定,方能繼續分享繁榮的成果。

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澳門政制發展進程中不可遺漏的要點


行政長官已明確於明年就修改兩個選舉產生辦法向社會收集意見。《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憲制性文件,貫徹遵循《基本法》作為處理這些問題的基本依據,這一點是無可質疑的。所以,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原則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這是第一個重點。第二是我們必須著眼於中央和澳門特區的關係,明確理解“澳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在中央”這一個重要原則。第三,修改必須從制度上保証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切實維護社會各方利益,確保社會繁榮穩定。
我們不妨先從遵守憲法的角度,探討一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修改的空間。首先,《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載有這句:“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一句和香港《基本法》相對應的條文中有 “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語句,有著明顯的差異。再看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方面,港澳《基本法》中亦存在“普選”兩個字的差別,香港有,澳門沒有,情形與立法會一樣。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基本法》先於澳門完成,澳門《基本法》在參照香港作為藍本之時,為甚麼刪除了“普選”這兩個字?相信不會是漏寫的錯誤,箇中自有其深刻的用意。所以有關政制發展,公眾應首先思考在遵守《基本法》的前提之下,具體上應如何操作。就最近有人重提普選言論,這件事到底是否可行?這些問題都很值得斟酌。
撇除法律的眼光,單從本質上而言,“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制度一向被一部份人奉為神明,但其實它是不是完美無瑕,是否就是公平公義的化身呢?我相信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這個看法是有謬誤的。第一,人民為心目中人選投下神聖一票之後,是否一定得到美滿的結果?在民主國家中,我們聽過有多少事例是國民不滿意元首無實現他競選時的政綱?由此可見,即使是政制發展已經成熟的發達國家,市民還是難以拿捏投票的準則。第二,普選是否一定能夠遏制貪污?事實上,在公民素質尚未成熟的地方,極容易衍生買票賣票的選舉舞弊問題;再說,單看台灣前總統的巨貪案,及鄰近地區的前民選總統也因涉嫌貪污而被禁止離國,這些事例都說明普選並不能夠阻止利益輸送。
我們再看經濟方面。此刻歐美債務纍纍,誰都知道主要是社會福利太高所惹的禍。高到超越理性和現實的社會福利額,與政客為保地位和選票而拉攏民心,絕對脫離不了關係。最諷刺的是,這些國家有一個共同的求助對象,就是經常被他們批評沒有民主選舉的中國。這件事讓人看到,經濟政策出現重大失誤的國家,竟然都是民選總統國家,相信這個不是“出於巧合”這麼簡單吧?那麼,又意味著些甚麼?
政制發展牽涉到國家的歷史性、地緣性和文化性,各地必須因應自己的實際情況而構成獨特的政治體制,依樣葫蘆根本不切實際。澳門長期社會穩定和諧,証明現行政治體制已經有了一個適應性,而且行之有效。所以,無論從法律角度和社會角度去看,澳門的政制發展方向與內容,還是需要極度小心去處理。公眾在給予意見前,亦不可忽略以上提及的思考重點。

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獲通過

經過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多月來的審議、並汲取了各階層人士從不同角度、立場所分別提出的意見之後,《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終於在812在立法會獲得細則性通過。對於經屋單位在禁售期之後,是否容許流入私人樓宇市場作交易,即所謂“公屋應姓公還是姓私”的問題,在審議的過程中引起了高度的關注,在社會上亦掀起了廣泛的討論。
根據特區政府交到立法會的第一個法案版本規定,市民在購入經屋十六年之後,可隨意在市場中出售,對象不限。打從此時開始,本人便提出了“公屋永遠姓公”這個概念,作為打擊炒賣、以及協助真正有需要人士置業的手段﹝詳見本人四月份的博客文章:《讓公家樓永遠姓公》及五月份的博客文章:《買入經屋十六年等發達?》﹞。後來法案經過立法會和政府當局認真研究之後作出了修訂,修改的部份主要包括了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政府擁有了二手經屋的優先購買權;第二,禁止將經屋轉售給非澳門居民。這兩個重點的修改,促使一個二手經屋市場得以形成,同時大大限制了公屋任意性地流入私人市場。由此看來,即使法律並未硬性排除經屋單位作私人買賣的機會,但是“公屋永遠姓公”的概念,也算是得到局部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亦能打撃炒賣行為,避免樓價被推高。除此以外,從單位出售給政府的樓價計算法可見,政府也能夠從中為市民提供一個向上流動的機會。
本人認為《經屋法》的相關修訂,的確能夠較全面地照顧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細則性通過時,本人投下了贊成票。但是有一點必須要強調:在法律實施之後,我希望政府能夠針對整個公屋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檢討,明確政策的目標和用途,並據此將現時由社屋和經屋組成的“公屋系統”重新理順,使它能夠發揮最大的價值,真正協助居民達至安居樂業。

2011年7月11日 星期一

提升澳門人口的質與量


一個城市的人口的狀況和特徵,應與城市的發展步伐同行並進,方可起相輔相承之效。澳門近年經濟騰飛,社會發展前所未有的快。倘人口狀態維持不變,實難適應此大幅度的變化,也將影響未來發展的順暢度。為此,特區政府宜衡量現今經濟和社會的需要,制定一套可與之配合的人口政策,以維護澳門長遠的福祉。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吸引留學生就業‧為澳門增添人才

    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幾乎全世界都在上演著人才爭奪戰。日本、新加坡、香港等亞洲地區不在話下,一直都有利用政策大力吸收境外人才,並以吸引留學生為其中一種重要的手段;另外,先進如歐洲、美加等人才鼎盛的國家,都加入爭奪戰的行列。加拿大和一些歐洲國家在鼓勵留學生就業的策略上一向屬進取型;而美國的大企業近年聘請人才困難,當地政府最近也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正計劃放寬某些專業的留學生簽證規限,讓他們畢業後可以留在美國十七個月,利用這段期間到企業進行實習和工作,也可以申請長達六年的工作簽證。

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買入經屋十六年等發達??


        《經屋法》正在立法會進行審議程序,幾個關鍵性的條文引起了社會的一片討論熱潮。對於經屋的轉售制度規定,市民的意見呈多面化。十六年的禁售期是否適當?禁售期過後,是否允許經屋單位在商品市場上自由買賣?公眾就這些問題各抒己見,無非希望能夠找到一個最好的方式,促使經屋發揮其解決住屋需要的根本性功能,再而起穩定整體樓價的作用。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從“以民為本”的精神原則看政府的抗通脹措施


        日前,本澳的報章齊齊刊出以“三月通脹率破五”或類近的字句作標題的報導,蓋因三月份本澳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已經達至5.46%,創了26個月以來的新高。通脹苛猛,涵蓋面廣泛,市民在家庭開支的規劃上根本無法避重就輕,不論收入多寡,都要被通脹所蠶食,低下階層的日子就過得更艱苦。

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認真貫徹基本法 務實推進政制發展

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堅持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保障了澳門經濟迅速發展,社會平穩安定。在政制發展的層面,特區政府認真貫徹《基本法》,循序漸進推動政制發展,回歸後,立法會直選議員的名額由8名增加至12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也從200名增加到300名,多個社區諮詢委員會相繼成立,這些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有力證明之一。本人認為,政制發展牽動社會發展各個領域,關係重大,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必須有堅實的民意基礎,必須從根本上確保澳門的社會經濟穩健發展。目前,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的路徑和目標尚未形成廣泛共識,在此基礎上,不具備推出政改方案的成熟時機和充足條件。

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讓公家樓永遠姓公

為了更新沿用了多年的經屋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以及回應市民越來越大的住屋需求,政府完成了新的《經屋法》法案交立法會審議。任何法律在進行立法工作之前,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政府動用公共資源來興建公屋,而公屋中的經屋,是為了讓有需要而又條件合適的市民能以較低的價錢購房,解決居所的問題,這是經屋建造的根本目的。

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

所謂的“保駕護航”

    本人從2001年的立法屆開始擔任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十載光陰來去匆匆,今日的澳門與當時相比,已然換了一番新的景象:經濟穩定,市面熱鬧繁盛,居民的普遍生活也得到了改善。在陪伴澳門騰飛的這十年,期間所獲得的寶貴議會經驗,足教本人一生受用。

    行政長官委任議員給人的普遍印象就是“為政府保駕護航”。這種片面的評語,彷彿已成為每位官委議員身上一片撕不掉的標籤。作為局內人,我卻認為這絕非官委議員的現實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