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已明確於明年就修改兩個選舉產生辦法向社會收集意見。《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憲制性文件,貫徹遵循《基本法》作為處理這些問題的基本依據,這一點是無可質疑的。所以,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原則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這是第一個重點。第二是我們必須著眼於中央和澳門特區的關係,明確理解“澳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在中央”這一個重要原則。第三,修改必須從制度上保証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切實維護社會各方利益,確保社會繁榮穩定。
我們不妨先從遵守憲法的角度,探討一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修改的空間。首先,《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載有這句:“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一句和香港《基本法》相對應的條文中有 “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語句,有著明顯的差異。再看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方面,港澳《基本法》中亦存在“普選”兩個字的差別,香港有,澳門沒有,情形與立法會一樣。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基本法》先於澳門完成,澳門《基本法》在參照香港作為藍本之時,為甚麼刪除了“普選”這兩個字?相信不會是漏寫的錯誤,箇中自有其深刻的用意。所以有關政制發展,公眾應首先思考在遵守《基本法》的前提之下,具體上應如何操作。就最近有人重提普選言論,這件事到底是否可行?這些問題都很值得斟酌。
撇除法律的眼光,單從本質上而言,“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制度一向被一部份人奉為神明,但其實它是不是完美無瑕,是否就是公平公義的化身呢?我相信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這個看法是有謬誤的。第一,人民為心目中人選投下神聖一票之後,是否一定得到美滿的結果?在民主國家中,我們聽過有多少事例是國民不滿意元首無實現他競選時的政綱?由此可見,即使是政制發展已經成熟的發達國家,市民還是難以拿捏投票的準則。第二,普選是否一定能夠遏制貪污?事實上,在公民素質尚未成熟的地方,極容易衍生買票賣票的選舉舞弊問題;再說,單看台灣前總統的巨貪案,及鄰近地區的前民選總統也因涉嫌貪污而被禁止離國,這些事例都說明普選並不能夠阻止利益輸送。
我們再看經濟方面。此刻歐美債務纍纍,誰都知道主要是社會福利太高所惹的禍。高到超越理性和現實的社會福利額,與政客為保地位和選票而拉攏民心,絕對脫離不了關係。最諷刺的是,這些國家有一個共同的求助對象,就是經常被他們批評沒有民主選舉的中國。這件事讓人看到,經濟政策出現重大失誤的國家,竟然都是民選總統國家,相信這個不是“出於巧合”這麼簡單吧?那麼,又意味著些甚麼?
政制發展牽涉到國家的歷史性、地緣性和文化性,各地必須因應自己的實際情況而構成獨特的政治體制,依樣葫蘆根本不切實際。澳門長期社會穩定和諧,証明現行政治體制已經有了一個適應性,而且行之有效。所以,無論從法律角度和社會角度去看,澳門的政制發展方向與內容,還是需要極度小心去處理。公眾在給予意見前,亦不可忽略以上提及的思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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