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讓公家樓永遠姓公

為了更新沿用了多年的經屋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以及回應市民越來越大的住屋需求,政府完成了新的《經屋法》法案交立法會審議。任何法律在進行立法工作之前,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政府動用公共資源來興建公屋,而公屋中的經屋,是為了讓有需要而又條件合適的市民能以較低的價錢購房,解決居所的問題,這是經屋建造的根本目的。


經屋所解決的,畢竟是市民的“住房問題”,而並非“置業問題”,這一點必須要非常明確。我相信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會保障每位國民都擁有自置物業。置業與否,應該因應個人的條件和個人需要而定。況且,澳門的土地資源緊之又緊,市民的置業需求卻一代接一代的單向上升。所謂保證置業的想法,根本不切實際。另一點必須明確的是,政府利用公帑補貼了經屋,絕不能夠任由這些房屋變成私人炒賣圖利的工具,這樣對公眾極端不公平。

正在審議中的《經屋法》規定,經屋在購買16年後,就可以賣出私人市場。購買人難免對此產生期望值,使購買經屋成為一項為期16年的“個人投資項目”。經屋單位的價格比當時市價便宜一大截,這項投資的值博率確實異常吸引。如一些早期的經屋單位,現時的放盤價已高達當時市價的十多倍至二十倍,利潤幅度之高使人瞠目。這個不正常的現象,對於廣大市民,尤其是真正需要經屋的人來說,卻非常值得憂慮。假如大家都認同經屋單位絕不能夠淪為賺錢的工具,而政府又已經制訂了這麼多的限制,如申請資格、申請制度、資產入息限制、轉讓的年期和補價制度等,那麼是否可以探討一下更完善的規例,徹底杜絕借經屋圖利的行為,使經屋可以完整地發揮它的功能,幫助真正有需要的市民,令他們居有其所?

為此,我在法案的一般性通過大會和小組委員會中都分別提出過一個“讓公家樓永遠姓公”的建議。其具體做法是規定經屋單位永遠不可以流入市場來自由買賣。如業主要轉讓的話,唯一只能夠賣給經屋輪候人,由政府擔當平台角色,把單位分配給有住屋需要的人。此法的優點有三:
1.      買家一定就是用家。隔濾了炒家之後,輪候人數可能大大減少。而真正有需要的人,則可以儘快上樓;
2.  杜絕一些利用公帑賺取私利的行為,以免對廣大市民不公平。再說,在幫助置業的同時,對現行私人物業業主的利益,也不能置之不顧;
3.    政府回購單位之後,可把房子重新分配給新一批輪候的住戶。澳門土地如此不足,購回單位重新發售,可較大程度地保證經屋的長期供應量,舒解大量覓地興建經屋的困難。

此建議在澳門來說屬於較新的嘗試。因此,一些細節問題例如禁售期是否可以大幅度縮短?轉售價的計算方法等等,還須要進一步研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認為《經屋法》嚴格限制了單位的出售,那就可以不用設收入限制,以做到“寛入嚴出”。但我認為這樣不恰當。經屋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不能夠超過規定的上限,這個制度是必須要的。經屋單位數量有限,如果不限定收入,一些有能力購買私樓的人士也加入輪候行列,變相拖慢了真正有需要的市民上樓。那麼政府用公帑補貼的經屋,究竟是濟貧還是濟富呢?不設收入上限,所謂“經濟房屋”,還有甚麼意義?

總括而言,嚴厲杜絕經屋炒賣,與訂定“嚴入嚴出”的制度,兩者相互相因,重要性相等,是值得政府和立法會徹底考慮的問題,也是政府房屋政策對市民負責任的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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