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買入經屋十六年等發達??


        《經屋法》正在立法會進行審議程序,幾個關鍵性的條文引起了社會的一片討論熱潮。對於經屋的轉售制度規定,市民的意見呈多面化。十六年的禁售期是否適當?禁售期過後,是否允許經屋單位在商品市場上自由買賣?公眾就這些問題各抒己見,無非希望能夠找到一個最好的方式,促使經屋發揮其解決住屋需要的根本性功能,再而起穩定整體樓價的作用。
        早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會議上,本人已開始提出“讓公屋永遠姓公”的建議,並曾為此而透過各種途徑陳述當中的理據。唯有徹底禁制經屋單位流入私人房地產市場,才可真正杜絕有些人利用經屋作為個人圖利的工具,使公共資源淪為私人生意的成本,對全澳市民不公。與此同時,又能緩和因土地資源不足,以致經屋長期供不應求的壓力。直至現在,本人的立場始終未變。在社會討論的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該沿用舊例,容許經屋業主在禁售期後把單位自由出售,原因是經屋的售價較私樓為低,將之放在房地產市場上,對整體樓價可起到平衡的作用。此觀點在理論上或許是成立的,但在實際操作上卻並非如此。在正常的情況之下,經屋業主斷不會如此缺乏“生意眼”,當市場樓價指標高企時,仍然讓經屋單位“超凡脫俗,獨善其身”,以脫離現實的原價水平賣出。事實上,從市面上地產公司貼出的樓盤推廣單張可見,二手經屋單位的售價已是緊貼私人樓價。本文附圖中有一樓齡長達十多二十年的經屋單位,也賣到二百萬以上,是其成本價的十多二十倍。市場經濟是很現實的,經屋一旦進入私樓市場,就是私樓價,這是正常效應。試想像若同區私樓呎價達到二、三千元,經屋業主會不會笨到仍然以一千多元的呎價來出售?
        反過來說,容許經屋流入私人市場恐怕會弄巧反拙,令樓價火上加油。除上文討論過經屋售價會跟隨市價走之外,有關業主還有可能為了要取回補差價、甚或裝修保養等諸如此類的附加成本,把二手經屋以更高的價格出售。同時,由於出售經屋的利潤甚為吸引,這可成為經屋業主換樓的重要誘因。在這“兩買兩賣”之間,無形中活躍了樓市,也提高了私人房屋的需求。以上的因素環環相扣,都是令樓市升溫的催化劑。因此,如果期望私人樓宇市場會因為經屋的存在而令價格得到調節,實屬癡人說夢。
另有意見認為如果經屋單位只能回售給政府作第二輪轉售,長遠而言將會為政府帶來沉重的行政和財政負擔。這點憂慮確也存在著一定的討論空間,但並非絕無解決之方法。粗略提議可限制經屋只能轉售給經屋的輪候人,而業權轉換手續、以至單位內的維修保養等工作,就像一般房屋交易一樣,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政府只充當交易平台的角色,不必扛起回購經屋單位的重擔。審議中的《經屋法》有一個條文,謂單位在購買滿6年後,可賣給新的經屋申請人,可見這個機制本來已經存在,那麼何妨將之發揚擴展,索性建立一個二手經屋市場,與私樓市場形成兩個獨立的房屋市場、具有兩種價格水平,讓買家從中選擇,這樣才能達到真正調節樓市、平衡樓價的目標。
正如本人較早前說過,“讓公屋永遠姓公”只是一個初步的框架性建議,具體細節還須要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經仔細研究後才制定。惟政府在基礎上必須嚴守“經屋只用作解決住房需要”的原則,整套運作制度都按此原則來進行,方能建構一個保障性的公屋系統。因此,法例上應制定條例禁止出租、禁止開放性轉讓等市場交易行為,嚴防有人購入低價經屋,為的只是等待16年後的發達。利用公帑來作私人圖利,儼如“公器私用”。那邊廂,買不起私樓的人士,結果連二手經屋也同樣買不起。政府則永無止境地被催迫增建經屋,而經屋就一直停留於供不應求的狀態。這樣的情況,才是政府真正的負擔,也是導致社會不公的其中一個根源。

1 則留言:

  1. 現在個樓市升到冇哂理性~
    成立二手經屋市場應該是一個好提議,起碼未抽到政府經屋時,都有多一個機會買到合理d價錢的樓,不必捱豪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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