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房策應聚焦於解決住屋而非置業問題

協助有需要的居民解決住屋問題,是政府房屋政策的主要目的,務求令居民“居有其所,安居樂業”。因此,一切有關公共房屋法例的訂定,理所當然就應該以“解決住屋問題”這個房策目的作為基礎。 
經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的《經屋法》於2011年開始生效。由於本澳缺乏土地資源,當時在立法過程中必須思考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令有限的經屋資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尤其應該最先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居民。建基於這點精神,《經屋法》第十六條的內容就規定了經屋申請設有收入的上下限制。符合補充法規訂定的限額者,方有申請的資格。此舉是為了令有限的資源得以有效落實到有實際需求的居民之上,同時體現“解決住屋問題”的房策目的。 
政府有關部門近年鞠躬盡瘁,建成了公屋單位超過一萬九千個。然而數量再多,總是有個限制。試想像假如經屋申請不設收入上限,所有澳門居民,無論貧者富者都可以購買。那麼一些明明有能力購買私人樓宇的居民,可能受到經屋價格的吸引,加入經屋的輪候行列。於是部份單位勢將流向一些只有購買意欲,而無住屋需要的人之上。真正有需要的居民,機會反而被分薄,或者被延誤了上樓的時機。如果貧者富者的購買機會均等,有真正需要的人就得不到保障,試問政府如何向他們負責?經濟房屋亦失去了它的意義。 
經屋申請者收入設有上下限的條文,是在當年《經屋法》細則性表決時,獲得絕大部份的議員贊成而通過的。說明設立收入限制的理據,是得到了普遍的認同。日前在施政方針辯論會議上,房屋局官員提供了一些近期經屋的上樓數據。除了永寧大廈和湖畔大廈有較高的入住率之外,其他經屋的入住率都不足五成,最低的甚至只得一成。入住率偏低的情況,反映一些有購買意欲而無入住迫切性的購買者已經存在於輪候隊伍,佔據了其他有實際需求人士的位置。既然如此,在現階段更加看不到有取消經屋收入上限的必要。
有人質疑澳門的低收入人士越來越多,指十多年的經濟發展不見成效。事實是否如此,統計數字可以證明。現時居於自置物業的居民有八成之多,這個比率,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成效。另一方面,截至2013年十月,本澳居民存款總額有四千三百六十多億元。對比2002年的九百七十億,十一年之間增加了三倍半。如此狀況之下,“澳門低收入人士越來越多”之說又怎能夠成立?只不過可能連這些客觀數字,都會被主觀人士所質疑。但是最奇怪的是,日前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辯論會上,經屋供應成為了最熱門的議題。但對於真正協助貧困戶解決住屋困難的社屋供應問題,反而甚少有人提及。部份基層居民缺乏積蓄,不敢奢求置業,只望有片瓦遮頭,他們才是真正有住屋迫切需要的人群。但是議員最關心的,竟然只是有餘力買樓的人士,實在令人相當費解。希望政府和社會各界,都不要忘記公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解決住屋問題,不是置業問題。公共資源必須首先向弱勢社群投放。因此,對社屋的建設,無論數量的增加或條件上的優化,也必須放在考慮的最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