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設立審議辯論機制勢不可行


在上次的全體會議中,有議員提出行政長官應該在法制層面設立機制,使政府得以依法依章,把重大公共工程立項預算及相關調整或超支,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問題是,既然“有法有章”,就必須要求內容明確,設定政府要提交立法會進行辯論的議題。而這些議題,理所當然是以《基本法》與《議事規則》的規定作為根據,即是公共利益問題。然而,能夠稱之為“重大公共利益決策”的,又何止是工程立項預算?所謂民生無小事,政府每一個政策,都是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公共事務。不論財政上的各項開支,巴士路線的規劃,以至垃圾桶的擺放,總之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哪一件不是民生大事?哪一件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無法為公共利益立下定義,政府直接將每個問題都提交到立法會進行辯論,立法會變相參與了行政決策。試想像,到時不單祇全體議員將要不眠不休地開辯論會,而且議題所涉的行政程序將要通通被拖延,導致政府無法急民之所急。更甚者,立法會變相參與行政決策,行政立法兩個機關的角色將會產生混淆,令兩邊的職能同時被擾亂。

根據《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辯論會議可由政府提出,亦可由議員提出。由於公共利益的範圍牽涉太廣,由政府建立機制,逐項問題提交到立法會辯論,此做法勢必不可行。為了促使立法會行使召開辯論會的職權,立法會實應作為主動的一方,議員就其認為有辯論需要的議題,按規定程序召開辯論會議。事實上,現時立法會的三個跟進委員會,已經成為了政府與立法會就重大議題作出溝通的主要機制之一。去年的巴士加價、前年的輕軌造價估算調整,政府代表都與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開過會作介紹。行政當局在年中亦有向公共財政跟進委員會介紹預算的中期執行情況。近期,政府與土地委員會正就橫琴澳大新校區的超支情況開會討論。其實只要更好地利用三個跟進委員會,進一步加強與政府的溝通,此舉無論如何都比政府另外設立機制,將所有公共利益問題送交立法會辯論的做法更合理,更可行,而且更具實際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