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獲通過

經過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多月來的審議、並汲取了各階層人士從不同角度、立場所分別提出的意見之後,《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終於在812在立法會獲得細則性通過。對於經屋單位在禁售期之後,是否容許流入私人樓宇市場作交易,即所謂“公屋應姓公還是姓私”的問題,在審議的過程中引起了高度的關注,在社會上亦掀起了廣泛的討論。
根據特區政府交到立法會的第一個法案版本規定,市民在購入經屋十六年之後,可隨意在市場中出售,對象不限。打從此時開始,本人便提出了“公屋永遠姓公”這個概念,作為打擊炒賣、以及協助真正有需要人士置業的手段﹝詳見本人四月份的博客文章:《讓公家樓永遠姓公》及五月份的博客文章:《買入經屋十六年等發達?》﹞。後來法案經過立法會和政府當局認真研究之後作出了修訂,修改的部份主要包括了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政府擁有了二手經屋的優先購買權;第二,禁止將經屋轉售給非澳門居民。這兩個重點的修改,促使一個二手經屋市場得以形成,同時大大限制了公屋任意性地流入私人市場。由此看來,即使法律並未硬性排除經屋單位作私人買賣的機會,但是“公屋永遠姓公”的概念,也算是得到局部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亦能打撃炒賣行為,避免樓價被推高。除此以外,從單位出售給政府的樓價計算法可見,政府也能夠從中為市民提供一個向上流動的機會。
本人認為《經屋法》的相關修訂,的確能夠較全面地照顧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細則性通過時,本人投下了贊成票。但是有一點必須要強調:在法律實施之後,我希望政府能夠針對整個公屋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檢討,明確政策的目標和用途,並據此將現時由社屋和經屋組成的“公屋系統”重新理順,使它能夠發揮最大的價值,真正協助居民達至安居樂業。